软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软件企业开发软件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后,税负超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企业所得税,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上述低税率和定期减免优惠由企业自主选择最优惠的执行,不能同时享受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扣除。
3、进出品税收,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因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所以不一定是14%,除非你公司当期没有进项。小规模无法享受这个政策,首先文件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其次就算文件没有规定,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所以小规模的税负就是3%,永远也超不过规定税负,不可能产生退税额。你公司必须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增值税税种,因为销售软件本来就是征收增值税的。需要注意的就是及时申请优惠政策,按月申请退税,申报表填写一定要填写在即征即退项目中,不然有的基层局会以你没有填写在即征即退项目中为由拒绝办理退税。如果你公司账制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只要没有销售额都可以零申报,因为申报的原则就是要如实申报。某些基层局不让纳税人零申报是因为内部执法考核的问题,零申报过多要扣奖金的,但其实不让零申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注册,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具体可咨询一些代理机构,我知道有一个复旦软件园的园区可以做这方面的工作.
软件企业 所得税 优惠
新创办企业(仅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取得《软件企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后,自获利年度(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未享受免税政策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此项政策;已享受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2002年(不含)之前已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政策;如2002年(不含)之前已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和“三减半”政策。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并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增值税税款,在补贴科目下设立会计明细科目,专帐核算,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免二减三”业务的办理时间和时限如下:
(1)纳税人在季度结束,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获利,且预计当年可进入获利年度,应在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完成对减免税的审批(含区局终审)。具体办理时限如下: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完成纸质与CTAIS文书的审批工作;区局在接到分局呈送的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两天内完成审批并将资料发回分局;分局在收到批复资料后通知纳税人次日前来领取批复文书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也可先按季度预缴税款,待年度结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当年获利后再申请办理“免二减三”手续和已预缴税款的退库手续。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需报送的资料
1、减免所得税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所属期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相关证书和批文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软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请指教!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软件开发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上软件开发费用可以虚抵费用
什么是软件企业,软件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中对双软企业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因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当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 其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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