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软件纠纷(设计软件纠纷案例分析)

设计软件纠纷(设计软件纠纷案例分析)缩略图

软件外包过程遇到纠纷一般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软件外包过程遇到纠纷一般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第一,如果对方未能在你要求的设计内完成内容,你可以直接联系中介客服,拒绝付款,此情形有利于你,毕竟是通过第三方中介,有证有据,客服不可能凭自己直觉进行判断. 第二,如果是部分功能在文档内没有特殊标记,但是又是属于常识范围内的知识情况,建议找一些比较简单的例子来和中介客服联系,不过成功率不会太高 以上情况如果都无法处理,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了

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如何划分?

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如何划分?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各高级人民,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5、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我要请人开发软件,怎么避免以后他告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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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说, 写一份协议的重点是权责分明,通过公证后得到你应有的权益,这样就不会产生后续法律纠纷了

软件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具体的应该是:计算机软件登记.软件稍微改动一些,就可以申请一个计算机软件登记,他是技术人员,这点很容易做到,在他离职前还是签订一个协议比较稳妥.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的问题往往涉及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以及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予以重视。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二)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方的证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原告权利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2.被告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损害赔偿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三)在诉讼前后,做好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工作

证据保全,是上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1、在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囿于取证的困难,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大多是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取得的证据,比如:被告处计算机硬盘中的源程序、软件设计文档、被告客户名单资料、财务凭证、发票等等,这些都是原告赢得诉讼的重要证据材料。

2、还有一种证据保全工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而是由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保全。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强制要求对证据进行公证,但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特别是在审理计算机软件案件中,由于软件的可修改性及灭失后的难以恢复性,都凸显出公证保全证据的重大意义。

常见的公证保全主要有:对原告软件研发资料的公证、对来往电子邮件的公证、对被告网站的公证、对购买被告软件产品过程的公证等。

(四)正确寻找、合理确定软件产品中的秘密点

所谓秘密点,就是软件产品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

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往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

1.需求分析阶段形成的用户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作为软件升级或修改的重要参考,对完善软件功能有着重要作用。

2.软件功能设计文档。软件的功能设计是为满足用户使用要求,而对软件产品需要具备的各项功能进行的系统安排。这些文档在软件没有公开销售前,其内容是非公知的。

3.系统设计中的技术方案。无论是软件整体的结构、顺序、组织的特征,还是包含软件具体模块功能实现的低层设计,通常由于隐藏在程序代码背后,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4.客户名单。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五)重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程序

软件产品的鉴定,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鉴定原告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一般称作“非公知鉴定”);

二是被告软件产品研发是否使用了原告所述的秘密点(一般称作“同比鉴定”)。

在司法鉴定程序,原告应当注意鉴定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比如:鉴定人之一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判断。另外,原告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尽可能多的鉴定材料,尽量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以使鉴定得以顺利进行。

(六)尽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是涉外诉讼,周期更长。作为诉讼当事人来讲,长时间的诉讼周期,对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和解。

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嵌入式系统设计中有哪些矛盾需要设计者和开发者解决

软件设计师好一些.嵌入式系统设计师,实际工作中的难度较大.当然了,收入也相对高些

利用盗版工具开发的软件 – –涉及的法律问题

应该不会吧,我一直也是用盗版的VS开发的,其实这是共享软件,没什么盗版不盗版的吧 1.你使用盗版软件是不对的,但对你开发出来的产品版权方面没有影响. 2.条款中,是要求你开发出来产品具有合法版权,就是说一定是你开发的,并不是改别人开发出来的软件,比如以前的QQ,珊瑚虫作者修改了QQ,那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你的软件确实是你开发的,那就没问题啊,签就行了. 3.甲方目的是为了集成你的软件后,如果有人说甲方的软件里你开发的那部分是侵权的话,等等一切纠纷由你负责,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纠纷,建议你去申请注册你的著作权.

给第三方制作软件系统,软件的版权归属是怎样的?应归哪方

关于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在某些国家,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百度如何创建的?

2000年1月由李彦宏、徐勇两人创立于北京中关村,致力于向人们提供“简单,可依赖”的信息获取方式.“百度”二字源于中国宋朝词人辛弃疾的《青玉案·元夕》词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象征着百度对中文信息检索技术的执著追求. 1999年底,身在美国硅谷的李彦宏看到了中国互联网及中文搜索引擎服务的巨大发展潜力,抱着技术改变世界的梦想,他毅然辞掉硅谷的高薪工作,携搜索引擎专利技术,与徐勇一同回国,于2000年1月1日在中关村创建了百度中国公司.注册地在英国的开曼群岛. 从最初的不足10人发展至今,员工人数超过10000人.如今的百度,已成为中国最受欢迎、影响力最大的中文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