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段计算机知识2?
Shareware(共享软件)共享软件允许用户重新发布该软件,但是任何人想继续使用它需要支付一笔许可费用,通常是由个人开发的,一般没有支持且没有公开的源码,它希望得到使用者的资助。对于大多数共享软件,它不提供源代码, 共享软件不允许在不支付许可费的情况下进行拷贝和安装,即使个人出于非盈利性目的。共享软件的实质就是一种销售方式,是一种先尝后买的方式,也有不收取注册费的共享软件,但是这种共享软件的实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都是值得推敲的,共享软件跟传统上商业软件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先用后付款,而后者是先付后用。
freeware(免费软件)”freeware”这个术语并没有清晰的定义,但是它通常使用于那些允许重新发布,但不允许修改的软件包(他们不提供源代码)。这些包不是自由软件。
Free Software(自由软件)自由软件是指允许任何人使用、拷贝、修改、分发(免费或者少许费用)的软件。特别是这种软件的源代码必须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没有公布源代码,就不能称之为自由软件。“自由”实际上指的是使用上的自由、获得源程序的自由、修改的自由、复制和推广的自由。所有的自由软件都遵循“Copyleft”(版权留左)原则,可以拷贝、修改、重新发布,源代码的修改和改进公开。
什么是GNU/GPL
1.
GNU是 Richard Stallman 於 1975 年,在 MIT 所成立的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中所执行的一项计划
。它的目标是创建一套
完全自由的操作系统.
GNU计划下的软体,不只提供软体的使用权,也提供软体的原始程式,任何人都可以
根据需要来修改
程式,也可以尽己之力来找出程式的错误,使隶属於GNU的软体在大家的努力下能尽善尽美。
GNU计划下的软体,是可不需付费而享有使用权。
GNU对使用者唯一的要求就是,当使用者对於GNU计划下的软体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时,仍必须维持GNU的精神, 就是对於修改过的软体仍然必须
将其无条件的奉献出来
,任何人都不可将修改过的GNU软体当成商品来买卖。GNU是GNU’s Not Unix的递归缩写。Stallman宣布GNU应当发音为Guh-NOO,与canoe发音相同,以避免与gnu(非洲牛羚,发音与new相同)这个单词混淆。
通用性公开许可证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GPL
)。
为保证GNU软件可以自由地使用、复制、修改和发布,所有GNU软件都在一份在
禁止其他人添加任何限制
的情况下授权所有权利给任何人的协议条款,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这个就是被称为反版权(或称Copyleft)的概念。
GPL同其它的自由软件许可证一样,
许可社会公众享有:运行、复制软件的自由,发行传播软件的自由,获得软件源码的自由,改进软件并将自己作出的改进版本向社会发行传播的自由。
GPL还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项遵循GPL流通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软件合并。
GPL 是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缩写形式;LGPL 是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宽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缩写形式,旧称 GNU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库通用公共许可证);GFDL 是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的缩写形式。它们是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的
通用版权认证协议
,由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制定和发布。
基于 GPL 的软件允许商业化销售,但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如果您对遵循 GPL 的软件进行任何改动和/或再次开发并予以发布,则您的产品必须继承 GPL 协议,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基于 LGPL 的软件也允许商业化销售,但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如果您对遵循 LGPL 的软件进行任何改动和/或再次开发并予以发布,则您的产品必须继承 LGPL 协议,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拥有什么权利
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发表权。即软件的所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表(包括发表的形式、时间等);如果软件的使用者将自由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则必须要以自由软件的方式发表,公开源代码,遵守《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决定将自己设定的程序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表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
(二)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一样,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通用公共许可证》规定:“如果由于其他某个人修改了软件并继续加以传播,我们需要它的接受者明白:他们所得到的并不是原来的自由软件。由其他人引入的任何问题,不应损害原作者的声誉”。因此,修改者不仅有署名的权利还有署名的义务。修改者在发布经过修改的自由软件时有义务署名,若不署名,涉嫌损害原始权利人的名誉。
(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示赋予他人修改软件的权利,将程序的源代码公开,允许他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和完善软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如果修改者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结合到其他自由程序中,且它们的发布条件不同,那么修改者可以告知作者,要求准予使用。但是,修改者不应该损害原始权利者的权利,需要注明相关的修改信息。